控告申诉工作流程
人民检察院受理信访事项范围:
1、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2、反映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监狱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以及对其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3、对人民检察院处理案件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4、反映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公安、检察院、法院、监狱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妨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或者申诉;
5、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6、反映人民检察院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
8、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事项。
侦查监督工作
侦查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
侦查监督工作的业务范围:
(一)审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
(二)复议、复核公安机关不服不批准(不予)逮捕的案件;
(三)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四)批准侦查部门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对于公安机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进行备案监督;
(五)监督公安机关的办案期限是否合法;
(六)监督侦查机关(部门)的立案活动;
(七)监督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活动;
(八)审查办理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
(九)法律规定或者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审查逮捕
(一)逮捕条件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办案期限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二、刑事立案监督
(一)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
1.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
2.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
3.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
(二)启动程序
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三、侦查活动监督
(一)侦查活动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1.采用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
2.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私自涂改证据,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5.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6.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7.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8.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9.非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
10.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11.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12.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
13.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14.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15.侦查人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16.应当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而不告知,影响犯罪嫌疑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17.阻碍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18.讯问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录音或者录像而没有录音或者录像的;
19.对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依法应当通知家属而未通知的;
20.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二)控告、申诉、反映渠道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办理案件对于办理案件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1.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3.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5.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控告、申诉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对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上述5种情形之外的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依法处理。
对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中的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以及对其他司法机关对控告、申诉的处理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民事行政检察诉讼指南
一、民事行政检察职责
人民检察建议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等方式,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以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二、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法律监督的范围
1、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或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2、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二)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三)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三、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法律监督以一次为限
人民检察院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四、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范围和方式
(一)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有下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即: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法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审判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1、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5、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6、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7、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8、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三)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发现违法情形的,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四)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应当注意事项
人民检察院控告(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监督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受理后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有效身份证明和相关法律文书以及人民检察院要求提供的与法律监督有关的其它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监督申请:
(一)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三)法律规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另行提起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或者人民法院正在处理的;
(四)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检察监督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基于检察监督作出判决、裁定、决定的案件或事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就该案件或事项再次申请监督的;
(五)除一审终审的案件外,其他经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提出上诉但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的;
(六)对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申请检察监督,但超过《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监督规则(试行)》第六条规定的期限的;
(六)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